《宁波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2014~2017年)》全文
《宁波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2014~2017年)》全文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改善群众生活环境,**群众身体健康,有效解决大气中细颗粒物( PM2.5)污染及灰霾、雾霾现象等当前**的大气污染问题,根据《**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和《浙江省人民**关于印发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2013~2017年)的通知》(浙政发[ 2013]59号),结合《宁波市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和宁波市实际,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总体目标
坚持源头预防、强化治理,以能源结构调整、工业企业污染整治、机动车污染防治、扬尘治理等为突破口,实施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物、扬尘等多污染物的协同控制,积极倡导绿色低碳生产生活方式,建立健全我市大气污染联防联控管理机制,有效解决当前**的大气污染问题。到2017年,我市空气质量明显好转,优良天数逐年提高,细颗粒物(PM2.5)年均浓度比2013年下降18%以上,市中心城区降尘强度比2013年下降20%以上。
二、主要任务
(一)严格环境准入
1.修编生态文明建设规划
(1)开展新一轮生态文明建设规划和生态功能区划的编制及修订工作,按“禁止开发、限制开发、优化开发、重点开发”原则,明确各生态功能区划的环境准入与生态保护标准,划定区域生态保护红线。
2.严格项目准入
(2)新、扩、改建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工业烟粉尘、挥发性**物等大气污染物的项目,实行区域内能源2倍削减量替代,耗煤建设项目实行 1:11的煤炭减量替代,严格执行各类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确保实现增产减污。新建石化、化企业必须采用先进的污染物治理设施,大气污染物达到排气筒和厂界双达标,并安装挥发性**物排气筒和厂界的在线监测装置,建立泄漏检测与修复( LDAR)体系。
(3)禁止新建20蒸吨/小时(含)以下使用高污染燃料锅炉,禁止新建直接燃用非压缩成型生物质锅炉,城市建成区以外,鼓励以压缩成型生物质为燃料的锅炉项目建设。禁止配套建设自备燃煤发电项目,除向区域集中供热的热电联产项目外,禁止审批新(扩)建燃煤发电项目。现有燃煤机组合计装机容量达到 30万千瓦(含)以上的,可按照1:1.1的煤炭减量替代的原则建设大容量燃煤机组。新(扩、改)建热电联产项目执行《必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3223-201l)中“天然气燃气轮机组”的特别排放限值。
(4)严格限制石化、化工等行业中的高能耗、高污染项目。除规划聚集区外,城市建成区、市辖区禁止新(扩)建石化、化工、建材等行业中的高污染项目。对未通过环评、能评审查的投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审批、核准、批准开工建设,不得发放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有关单位不得供水供电。
(二)调整能源结构
3.实行煤炭消费总量控制
(5)到2017年,地方煤炭消费总量比2012年平均下降l0%以上,煤炭占能源消费总量比重从2010年的66.8%下降到56.7%以下。 2015年底前,全市基本完成禁燃区外10蒸吨/小时(含)以下高污染燃料锅炉的淘汰改造工作;2017年底前,基本完成禁燃区外工业窑炉、高污染燃料锅炉的淘汰改造工作,基本完成10万千瓦以下自备燃煤电站的淘汰或天然气改造任务。
(6)加快热网建设。2015年底前,省级以上工业园区(产业集聚区)基本实现集中供热;2017年底前,省级以上工业园区(产业集聚区)全面实现榘中供热。
(7)推进禁燃区建设。2015年底前,全市各地中心区域建成禁燃区。
(8)淘汰改造落后燃煤火力电厂。2016年底前,确定浙江浙能镇海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燃煤机组的搬迁改造方案。
4.推广使用洁净煤
(9)实施低硫、低灰分配煤工程,推进煤炭清洁化利用,洁净煤使用率达到90%以上。在火电(热电)等大型用煤企业和煤炭交易市场建立煤炭采样检测制度,从源头上保证洁净煤的使用。开展煤堆场烟粉尘治理,减少对周边环境影响。
5.提高清洁能源使用率
(10)加大清洁能源供应。建立健全清洁、高效、稳定的现代能源**体系,加快**天然气等清洁能源供应的基础设施建设,加大天然气等清洁能源的供应。到2015年,城市清洁能源使用率大于80%,清洁能源占能源消费总量的比例达到l6%以上,可再生能源占能源消费总量3%左右。
(三)调整产业结构
6.调整产业结构
(11)淘汰落后产能。大力开展淘汰落后产能推进“腾笼换鸟”专项行动,按照依法淘汰、就地转型和梯度转移相结合工作原则,推动产业集聚、转型发展。2014年底前,完成“十二五”落后产能淘汰任务。2015年至2017年,结合产业发展实际和空空气质量状况,制定范围更宽、标准更高的淘汰政策,再淘汰一批落后产能。
(12)推行清洁生产。2015年底前,对钢铁、水泥、化工、石化、有色金属冶炼等重点行业进行清洁生产审核。到2017年,上述重点行业的排污强度较2012年下降30%以上。
(13)推进节能降耗。加快节能技术推广应用,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能源消耗强度,到2017年,全市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比2012年降低 15%。继续实施不锈钢行业差别电价政策,稳推进铸造等其他高耗能、重污染、低产出行业实施差别电价政策,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积极发展绿色建筑,新建建筑要严格执行强制性节能标准,推广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地源热泵、空气源热泵、光伏建筑一体化、“热一电一冷’’三联供等技术和装备。
(14)发展循环经济。实施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宁波大榭开发区、宁波石化经济技术开发区等重点产业聚集区(园区)的循环化改造。到2 01 7年,全市主要有色金属品种以及钢铁的循环化再生比重达到40%以上。
(四)治理工业污染
7.强化大气主要污染物治理
(15)实施脱硫脱硝工程。2014年7月1日前,基本完成全市火电(热电)行业脱硫、脱硝工程建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稳定达到《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3223-2011)规定的排放限值。2014年底前,镇海炼化的I{催化裂化装置和有色金属冶炼企业都要安装脱硫设施。
(16)2017年底前,所有新建、在建燃煤火电机组必须采用烟气清洁排放技术,现有燃煤火电(热电)机组基本完成烟气清洁排放技术改造,6 0万千瓦(含)以上火电机组二氧化硫、氮化物、烟尘达到《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3223-2011)中“天然气燃气轮机组”的特别排放限值,汞及其化合物排放达到特别排放限值;热电企业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汞及其化合物达到《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3223-2011)规定的特别排放限值。
8.推进工业烟粉尘治理
(17)2014年7月1日前,所有火电(热电)机组完成提标改造,烟尘排放达到《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3)规定的特别排放限值。2015年底前,燃煤锅炉和工业窑炉基本完成除尘设施建设或改造,全面消除烟囱冒黑烟现象。燃煤锅炉以及钢铁、石化、水泥、有色、化工等五大行业的烟尘、颗粒物排放,达到相应污染物排放标淮中“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要求。
(18)工业企业堆场实施封闭式管理,确实无法封闭的,方可建设满足要求的防风抑尘设施。9.实施挥发性**废气治理
三、**措施
(一) 加强组织**和督查考核。进一步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组织**,工作体系沿用宁波市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小组,严格执行**小组及其办公室制定的工作机制;进一步强化监督考核,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作为生态市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工作的一项重要工作任务,市**将对工作任务进行分解,与各地签订目标责任书,并对各地的环境空气质量进行排名,每季度在主要媒体上进行公示。各县(市)区**、各相关管委会应于2014年6月底前制定本地区的实施细则,并逐年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各有关单位要各负其责,制定实施各专项行动方案。
(二)强化综合监管和环境执法。进一步完善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工作体系,健全以各级**为主体,执法部门和水电气供应单位之间的协作网络秘联动机制,完善查案信息互通平台,规范通报、会商、协查和移送等工作,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进一步推进环境重点监管区治理工作,打击各类环境违法行为,坚决实行“零容忍”,对区域性、行业性的**大气环境问题,通过**和相关部门的挂牌督办、约谈、媒体曝光等措施,实现当地环境空气质量的改善。
(三)深化公众监督和宣传教育。进一步发挥人大政协监督和舆论引导作用,组织开展专项督查,加大环境信息公开力度,依法公布环境信息,公开曝光环境违法行为,切实**人民群众对生态环境保护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创新和完善公众参与机制,动员和引导全社会积极参与清洁空气行动,自觉践行符合低碳经济和生态文明要求的生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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